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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用心守护绿水青山。该院不断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管理,并延伸至生态环境修复执行,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探索“审判+修复”模式,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秉承“谁破坏、谁修复”审判思路,构建“原地修复+异地修复+替代修复”多种修复模式,筹建贺兰山大蹬沟等4个环境资源修复基地,实现惩处犯罪和环境修复有机结合。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含污染处置费)310万余元,均用于环境污染地区的生态修复与治理。目前,贺兰山大蹬沟修复基地20亩土地已实现异地“补种复绿”。实行环境禁业限制令,对破坏环境人员宣告禁止令,发挥司法裁判矫正作用和预防性保护功能。制定专家参与机制,建立由21名专家组成的环境资源审判技术库,专业涵盖矿山恢复治理、森林修复等多个领域。联合宁夏大学生态环境学院,建立宁夏首个院校协作的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和实习实践基地,推动司法审判实务与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学科的长效互动。与吴忠市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签订《黄河吴忠滨河大道古城湾砌护段“生态修复司法教育与宣传基地(阵地)”共建协议》,在黄河吴忠滨河大道古城湾砌护段打造生态修复司法教育与宣传基地,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