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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刘春浩: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蓉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房屋租金16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曹宗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陆礼琴与被告曹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8807元,利息509.65元(从2021年12月17日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86%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合计29316.65元;2.要求被告从2022年5月31日起继续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2)宁0122民初324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刘芳:

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2民初66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9390.20元、利息3358.85元,共计12749.05元;二、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芳负担119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759号

刘仲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与被告刘仲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仲云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368.20元,利息437.45元,违约金551.21元,额度内分期手续费190.78元,欠款金额合计10547.64元(算至2022年9月13日)。自9月13日后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计息方式:(1)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计息,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除,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执行;(2)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需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币)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7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52536.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