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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公告

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星期三在《宁夏法治报》第6版刊登的法报广告,原告的诉请改为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姬淑丽与被告闫海茏离婚;二、婚生子闫强(2005年11月20日出生)由原告姬淑丽抚养,被告闫海茏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直至闫强十八周岁,自本判决生效后每半年支付一次;三、被告闫海茏于节假日有探望闫强的权利,原告姬淑丽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用改为: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640元,由原告姬淑丽负担。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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