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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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初15683号

罗石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6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罗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信用卡透支本金34121.08元,支付利息及费用7070.45元,并按照年利率14.8%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2年2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4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负担36元,被告罗石平负担113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仲宇:

本院受理的马玉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284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玉虎支付货款505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该货款自2019年11月2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四川诺伦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正兴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402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四川诺伦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宁夏正兴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03087.6元。案件受理费1181元,由被告四川诺伦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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