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368号
王利、银川淼鑫玲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自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5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雷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寇玉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雷宇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元,资金占用利息1044元(按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4.35%自2020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两年),以上合计13044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344号
孙万祥: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孙万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50184.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理赔款50184.2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为标准计算的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上理赔款、资金占用损失暂合计为50184.25元;3.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348号
王兴: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王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40063.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4357.9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理赔款、逾期保险费合计44421.1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为标准计算的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上理赔款、逾期保险费、资金占用损失暂合计为44421.13元;4.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322号
常苏林: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常苏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131052.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9571.2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理赔款、逾期保险费合计140623.2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为标准计算的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上理赔款、逾期保险费、资金占用损失暂合计为140623.28元;4.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