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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养母不称职 法院判决撤销监护权

本报讯 (通讯员 季德庆) 养父打骂养女,民政局起诉撤销养父母的监护权。近日,兴庆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由政府机关起诉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判决撤销刘某、钟某对养女小月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兴庆区民政局为小月的监护人。

刘某与钟某于1999年8月登记结婚,2011年收养女儿小月(化名)。2018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19年9月,小月转学至兴庆区某小学后,与养父刘某共同生活。小月与养父共同生活期间,受到了打骂等伤害,严重损害了其身心健康。2022年12月,兴庆区民政局起诉至兴庆区法院,要求撤销刘某、钟某对小月的监护权,指定兴庆区民政局为监护人。

法院审理认为,监护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小月系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照料,但刘某、钟某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月缺乏生活关怀,存在身体及心理创伤,不利于其教育成长,故刘某、钟某均不适合继续担任小月监护人。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刘某、钟某对小月的监护人资格。为保护小月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法院指定兴庆区民政局为小月的监护人。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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