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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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华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两案,申请人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本院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宁0221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2022)宁0221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2022)宁0221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中城建第二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宁0221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华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2022)宁0221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中城建第二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宁0221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华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09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平罗县人民法院

穆嘉伟、穆嘉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穆嘉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元,支付利息16052.73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3日),本息合计71052.73元,2023年1月3日以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0.33125‰支付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穆嘉伟、赵宁亮、徐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平罗县人民法院头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潘晓岚、赵殿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万全与被执行人潘晓岚、赵殿英、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建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异议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张万全的执行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案由审判员石良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连福、人民陪审员周翠梅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查。你们应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委托代理手续、答辩意见等相关材料,如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异议,需在上述期限内一并书面提交,逾期未提交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09办公室领取通知书及执行异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平罗县人民法院

黑雪花、周红英、周红花、周丁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平诉你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周红学、海清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2)宁0221民初2150号,已审理终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已向本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平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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