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忆思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波与被告宁夏忆思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陈佳彪、李召俊、吴国文、潘晶、屠亮、孙海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与被告陈佳彪、李召俊、吴国文、潘晶、屠亮、孙海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鸿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程骏与被告宁夏鸿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9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小萍: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马小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2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阮传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传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