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522号
包鑫:
本院受理原告郝振东与被告包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47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30号
高佳: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云与被告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625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2月4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9月4日5137.5元,计算方式:56250元×12%÷360×274天=5137.5元),总计61387.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33号
宁夏华瑞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骉与被告宁夏华瑞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91374.6元,违约金117930元,合计60930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87号
郭继敏:
本院受理原告陈凤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苗木款25756元,逾期付款利息271元(以257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2年5月26日暂计至2022年9月3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共计2602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西一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90号
郭继敏:
本院受理原告于建荣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870元,利息51元(以48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2年5月26日暂计至2022年9月3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共计49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西一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