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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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4495号

拓万银:

本院受理的原告众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浙江众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拓万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4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众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浙江众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拓万银于2022年3月29日签署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拓万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众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浙江众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剩余全部租金157920元,并支付违约金23688元、收车产生的费用4000元,合计18560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816号

宁夏兴德通物流有限公司、赵建德、白双艳、郑慧岩、王浩、宁夏郑山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兴德通物流有限公司、赵建德、白双艳、郑慧岩、王浩、宁夏郑山通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宁夏兴德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619193.60元、留购价1600元;2.被告宁夏兴德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罚息567390.95元,并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宁夏兴德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23838.72元;4.被告赵建德、白双艳、郑慧岩、王浩、宁夏郑山通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对案涉车辆宁AZF87挂、宁AX587挂、宁AJE07挂、宁ACF17挂、宁AEG07挂、宁AZF27挂、宁AKC27挂、宁ASG08挂、宁AK1827、宁AK6927、宁AK5037、宁AK3579、宁AJ6739、宁AK6127、宁AK6835、宁AK6007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由六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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