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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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武:

本院受理原告张占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武偿还原告借款1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马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田进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40000元整;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沈泽耀: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东成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沈泽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不服我院(2022)宁0121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上诉状内容为【1.依法撤销永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日作出的(2022)宁0121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宁夏东成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强晟商贸有限公司、于强强、于小强:

本院受理异议人杨晶与宁夏强晟商贸有限公司、于强强、于小强的执行异议案件,案号为(2023)宁0105抗异2号,异议人杨晶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于强强、于小强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执行案件听证程序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听证会传票等材料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3月8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审判法庭召开听证会,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限你于2023年3月15日到本院327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初702号

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兰花花实业有限公司、银川富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自茜、刘宝元: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兰花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和你们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在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区4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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