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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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玲: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宁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限公司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袁伟:

本院受理原告岳庆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蔬菜款13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杨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396号

陈瑞: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龙诉被告陈瑞、陈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陈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马金龙水泥款1603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035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金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24元,由原告马金龙负担717元,由被告陈瑞负担350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瑞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杨彦贵:

本院受理原告马东科诉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3月9日口头达成的定金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共计1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各项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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