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下一篇

孙振华、温建有、孙正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诉被告孙振华、温建有、孙正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23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孙振华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553.48元,共计53553.48元(利息计算2021年9月20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一次性付清,2021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温建有、孙正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振华追偿;三、案件受理费1138元、公告费440元,共计1578元,由被告孙振华、温建有、孙正龙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6187号

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卢洲洋、原审被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民终6187号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西区二楼204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6186号

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卢洲洋、原审被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民终6186号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西区二楼204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214号

海洋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诉被告海洋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3)宁0202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7194.92元、利息918.74元、费用609.67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7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等按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合计8723.3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56133.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