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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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6执恢1001号

乔建设、侯丽: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宁夏万乘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建设、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执恢100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侯丽名下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川丰巷7号锦祥家园3号公寓301室房屋及土地产权产籍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侯丽名下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川丰巷7号锦祥家园3号公寓301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柴万千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书送达柴万千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柴万千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208室领取本院(2022)宁0106执恢100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190号

李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70.26元、罚息1247.22元,共计11817.48元(截至2023年1月6日,此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付清之日);2.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宁0381民初19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193号

范国娟: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8000元、利息537元、罚息6473.32元,共计25010.32元(截至2023年1月6日,此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付清之日);2.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宁0381民初19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168号

徐钰: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上诉人徐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西区(金凤区正源北街人民巷7号)二楼202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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