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23民初2196号
王欢、高红佳、高洪军、汪秀芳、李治彪、娜仁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欢、高红佳、高洪军、汪秀芳、李治彪、娜仁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欢、高红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52624元,共计182624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高洪军、汪秀芳、李治彪、娜仁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高洪军、汪秀芳、李治彪、娜仁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欢、高红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2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392元,由被告王欢、高红佳、高洪军、汪秀芳、李治彪、娜仁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3379号
周怡伶、尤玉成、米锐: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怡伶、尤玉成、米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怡伶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县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35563.2元,共计155563.2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二、被告尤玉成、米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尤玉成、米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怡伶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1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851元,由被告周怡伶、尤玉成、米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金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金科返还借款本金17388.68元、利息1244.85元(利息计至2022年11月22日),共计18633.53元,之后利随本清;2.案件受理费由金科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鸣沙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张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杨小龙与被告张永亮、张晓威、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张永亮、张晓威、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3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张永亮、张晓威、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鸣沙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