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李广东:

本院受理原告马保诉被告李广东宅基地适用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土地转让款21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315000元)。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6025号

吴忠、吕秀兰、马自华、赵海燕、徐昌、孙华、杜学斌、铁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吕秀兰、马自华、赵海燕、徐昌、孙华、杜学斌、铁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6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忠、吕秀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4000元及利息(含罚息)203783.59元,共计787783.59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及方式计算);二、被告马自华、赵海燕、徐昌、孙华、杜学斌、铁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吴忠、吕秀兰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11678元,由被告吴忠、吕秀兰、马自华、赵海燕、徐昌、孙华、杜学斌、铁娟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忠、吕秀兰、马自华、赵海燕、徐昌、孙华、杜学斌、铁娟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锐、吕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锐、吕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许锐、吕莉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贺兰县银河西路以南名居华庭33号楼3单元603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许锐、吕莉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贺兰县银河西路以南名居华庭33号楼3单元603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3月8日10时至2023年3月9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130000元,保证金:25000元,增价幅度:13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5054377,监督电话:0951-3803893。如第二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3月3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43号

宗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马国俊、马红军、杨志鹏、杨富、马志成诉被告宗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马国俊2600元、马红军1520元、杨志鹏1760元、杨富1760元、马志成3575元,合计劳务费1121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2023-02-08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56391.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