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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龚建新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银金劳人仲案字【2022】964号),已于2023年1月18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裁字【2023】85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3办公室,电话:8307485)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银金劳人仲裁字【2023】85号裁决书内容如下:自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宁夏博利得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龚建新工资共计捌万贰仟肆佰零柒元玖角陆分(82407.96)元;二、自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宁夏博利得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龚建新经济补偿金共计玖万陆仟壹佰贰拾贰(96122)元(14788元/月×6.5个月);三、驳回申请人龚建新的其他仲裁请求。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