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席记者 马涛 通讯员 张文婷
购房人逾期偿还按揭贷款后,又持续还款并结清逾期贷款本息,银行仍依合同约定主张贷款提前到期。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以“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亦未根本动摇”为由,判决对被告银行贷款提前到期的主张不予支持。
禄某、杨某夫妻于2017年4月12日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禄某、杨某向某银行贷款27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为该行就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贷款期限180个月,并约定了贷款利率、逾期罚息等。合同还约定,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或付息的,则银行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费用。案涉所购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禄某(单独所有),禄某按合同约定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后某银行向禄某、杨某发放贷款27万元,并根据禄某、杨某要求将该款汇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贷款发放后,禄某依约向某银行履行偿还贷款本息。自2021年12月4日起,禄某、杨某未按期足额偿还应还贷款本息。禄某、杨某于2021年9月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后某银行将禄某、杨某起诉至兴庆区法院,主张贷款合同提前到期,禄某、杨某立即偿还下剩全部贷款本金20余万元,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同时有权就抵押房屋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庭审中,原告某银行提交的已出账单显示,自2017年7月4日至2021年11月4日,被告禄某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自2021年12月4日逾期后,被告禄某还分别于2022年1月至10月共8次偿还过部分贷款本息。被告禄某陈述,因其在工地打工,收入不稳定,因资金紧张对房屋装修一半后再未装修,现房屋处于空置状态,同时表明,其有结清逾期贷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希望继续履行贷款合同。庭审结束后,被告禄某结清了逾期贷款本息,经法庭组织各方确认属实。
兴庆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贷款合同提前到期应否得到支持。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
案涉贷款发放后,2017年7月4日至2021年11月4日,被告禄某均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自2021年12月4日起,其虽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但仍持续向原告部分履行还款义务,诉讼期间又结清全部逾期及当期应还贷款本息,表明被告只是因发生暂时性经济困难出现逾期违约行为,该违约程度尚属轻微,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亦未根本动摇。相反,在此具体情形下,倘若径行判令贷款合同提前到期、原告提前收回贷款并有权就抵押房屋优先受偿,则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严重失衡,故对原告主张案涉合同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驳回某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