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借款人岳海龙:
你方于2021年01月14日在我行办理了金额为130000元的贷款(合同编号:YNHFJGY120210011),贷款已于当日发放。合同约定,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末20日清息,到期一次性还款。你方自2022年9月起至今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利息,目前已逾期4个月。你方的行为属于《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第十六条“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 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违约行为。我行现依照合同约定,对你方宣布合同项下贷款 300000元提前到期。请你方立即筹措资金,清偿全部债务本息。特此通知。
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