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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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81民初5231号

郭向辉、杨玉刚、杨术兰、纪晓庆、杨玉波、杨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向辉、杨玉刚、杨术兰、纪晓庆、杨玉波、杨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郭向辉、杨术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元,并给付利息6978.12元(暂计至2022年11月9日),本息共计34978.12元。同时要求被告郭向辉、杨术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承担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判令被告杨玉刚、纪晓庆、杨玉波、杨玉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崇兴镇崇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宁夏中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建军与被告江苏生太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宁东能源经济基地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宁夏正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宁夏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宁夏中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江苏生太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538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4096.33元,合计807906.3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宁夏正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宁夏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四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马圆:

本院受理原告丁晓强起诉被告马圆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解除夫妻关系;2.精神赔偿5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长山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夏红:

本院受理原告刘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款139695.4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657元(自2021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2022年1月25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石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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