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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会锋:

本院受理原告郭广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21175元,共计71175元(利息:自2018年8月24日计算至2021年5月24日),2021年5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石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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