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22民初380号
刘育超、段爱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育超、段爱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刘育超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7224.2元,违约金1444.84元,以上合计8669.04元;2.判令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别克牌车辆(车牌号宁A68C55、车架号LSGJA52U5CS259434)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段爱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宁0122民初380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7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381号
张永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61268.34元,违约金12253.67元,以上合计73522.01元;2.判令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的抵押物黄海(曙光)牌车辆(车牌号宁DP0193、车架号LDDC6B203F0001230)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宁0122民初381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383号
周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23598.68元,违约金4719.74元,以上合计17195.52元;2.判令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东风牌车辆(车牌号宁EL3893、车架号LVZA43F9XFC515406)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宁0122民初383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银川建固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涛及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签订的《商场买卖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868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