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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则让执行监督更有效

(上接01版)

此次《意见》以规范执行监督案件办理程序、确保执行监督质量和效益为宗旨,确立了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三个基本规则:

一是救济优先规则。《意见》通过设定相关条款,明确可以通过执行救济程序办理的案件,一般不作为执行监督案件受理。这些规定鲜明地体现了“执行救济优先规则”。

二是及时申请规则。作为一种纠错机制,监督原本不应当有期限规定。但是民事执行以效益优先作为基本价值追求,提高效率也应当成为执行监督的价值目标。当事人及时申请监督,是提高执行效益和监督效率的重要内容。《意见》首次规定了申请执行监督的期限,比如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申请执行监督的,应当在执行复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其目的在于指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时申请执行监督,体现了“及时申请规则”。

三是规范办理规则。为了确立执行监督的程序规范,《意见》从不同角度明确规定了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受理、不作为执行监督案件受理和不予受理执行监督申请的情形,明确了执行监督案件的立案受理标准,以及最高法受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条件与程序、执行监督案件的结案方式、执行监督案件的法律文书类型等。相关条文既是对执行法院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作出了规范,也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监督作出了指引,体现了“规范办理规则”。

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程序十分重要,其涉及和需要规范的内容十分复杂。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最高法发布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导意见,而不是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正是重要性和复杂性兼具的体现。《意见》确立的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上述三个规则,符合民事执行的基本规律,是提升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质效的基础和保障,可以成为未来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法律规范的基础或者原则性规范。据《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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