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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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万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矫健诉被告万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6664.72元,其中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6664.72元(自2015年2月6日暂计算至2022年5月17日共计2657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4月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丁立存:

原告梁学军与被告丁立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丁立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学军劳务费61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元(已减半收取),由丁立存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张德源:

本院受理原告马祖虎与被告张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4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肖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诉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肖萍立即偿还原告本金53288.31元,利息4400.98元,违约金1946.51元,在途利息760.35元,共计60396.15元(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22年8月29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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