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21民初280号
杨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10万元及违约金15960元(自2013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30日10万×万分之0.5×3192天=159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