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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韩亮、严福宁、刘博、沈建萍诉你两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两单位公告送达银劳人仲裁字【2022】359号、【2022】360号、【2022】365号、【2022】366号裁决书,你两单位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寺巷60号,电话:8363990)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为:一、确认申请人韩亮与第二被申请人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严福宁与第二被申请人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刘博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期间与第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沈建萍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与第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韩亮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工资85000元,支付申请人严福宁2022年6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3900元,支付申请人刘博2022年5月、6月、7月工资21600元,支付申请人沈建萍2022年2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30803元。三、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韩亮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5000元,支付申请人严福宁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7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87.93元,支付申请人刘博2022年6月、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400元,支付申请人沈建萍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024.33元。四、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刘博补缴2022年5月、6月、7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为申请人沈建萍补缴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补缴费用由双方按规定比例承担,医疗保险补缴费用由申请人个人承担,养老、医疗保险补缴滞纳金责任均由第二被申请人承担。五、第一被申请人就以上款项支付及社保补缴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申请人韩亮、严福宁、刘博、沈建萍的其他仲裁请求。你两单位如不服以上裁决,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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