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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中级法院

审结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赔偿案

本报讯 (记者 张建兴 通讯员 马正萍) 近日,石嘴山中院审结一起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赔偿案。

王某系某电力服务公司职工,其在某工作日接到辖区居民顾某打来的电话称,平罗县某公司电路出现问题,请求上门维修。王某在维修过程中,因案涉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不慎摔入暖气管道沟,造成左侧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石嘴山市人社局认定王某损伤为工伤,王某因此收到伤残补助金6万余元。后王某与平罗县某公司、顾某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平罗某公司和顾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造成骨折,系其自身未尽到主要安全注意义务,顾某不存在强制王某维修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且王某已选择工伤赔偿渠道并获得相应赔偿,故对其再以侵权责任纠纷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诉至石嘴山市中级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人身损害,即便该职工已由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亦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此案中,涉案现场房内昏暗,事发地无任何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维修电工职业资格,未充分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此应承担50%的责任;顾某通知王某到平罗县某公司维修电路,平罗县某公司作为受益者,其与顾某未能尽到安保、提醒义务,亦存在明显过错,应共同承担50%的责任。因此,二审改判由平罗县某公司、顾某赔偿王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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