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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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吴海洋、吴山、吴海超、宁夏吉兴汇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鲁海庆诉吴海洋、吴山、吴海超、宁夏吉兴汇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宁夏吉兴汇工贸有限公司、吴海洋共同偿还原告欠款650000元及利息9735.75元(暂算至2022年9月18日,之后利息按照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吴山、吴海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郑彬:

本院受理原告黄鹏诉郑彬、张彦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装载机租赁费12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罗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包玉珍诉被告罗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罗宝山偿还原告包玉珍借款本金10000元; 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大水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郭彪:

本院受理原告杜金良诉被告郭彪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请求盐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彪偿还原告杜金良下欠工程款137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十一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大水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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