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6896号
孙兆月: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孙兆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689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孙兆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代偿款83657.73元,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标准支付该款自2022年2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孙兆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险费6461.0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0元,公告费300 元,合计2390元,由被告孙兆月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205号
宁夏一正科贸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国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一正科贸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滨河黄河大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720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宁夏一正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国飞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811500元,支付逾期利息98944.56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支付欠款811500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国飞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72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27号
郭君洋:
本院受理原告马小芳、郭禹常、郭彦常与被告郭君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确认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28号大世界商务广场E座1305室房屋归原告所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8号大世界商务广场E座1305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3.请求依法确认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中冶幸福宸(尚东国际)9-2-802室房屋归原告马小芳、郭禹常、郭彦常所有;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三原告办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中冶幸福宸(尚东国际)9-2-802室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网签备案变更手续及产权登记手续);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少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丁辉: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亮与被执行人丁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宁0104执815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丁辉名下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515号中瀛御景11号楼2单元201室房屋)。现公告通知你于2023年3月20日上午9时30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4月20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