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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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亮:

原告张建忠与被告胡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4953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判决内容:被告胡亮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建忠工程款3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胡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214号

吴南: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与被上诉人吴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司法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213号

侯丽萍: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与被上诉人侯丽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司法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东方鑫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枣庄峰腾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盐池县顺宁石膏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鑫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枣庄峰腾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宁夏纵阖石膏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3154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鑫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枣庄峰腾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宁夏纵阖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盐池县顺宁石膏有限公司票据款315607.16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9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4元,保全费2098元,公告费860元,共计8992元,由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鑫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枣庄峰腾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宁夏纵阖石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新思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昌朋、徐昌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昌朋、徐昌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徐昌朋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新思维·红河谷4号楼2单元6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徐昌朋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新思维·红河谷4号楼2单元6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4月2日10时至2023年4月5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410000元,保证金:60000元,增价幅度:4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5054377,监督电话:0951-3803893。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3月27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新思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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