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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6)宁0104执4245号

白建栋、尉晓刚、马吉林、马长林、马翠英:

申请执行人朱伟与被执行人白建栋、尉晓刚、马吉林、马长林、马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长林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香溪美地国奥村1号楼1单元1401室房产【产权证号:宁(2019)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19594号】进行评估、拍卖。经第一次拍卖,竞买人丁铭禧以1138491元的最高价竞得。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宁0104执424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被执行人马长林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香溪美地国奥村1号楼1单元1401室房产【产权证号:宁(2019)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19594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丁铭禧所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柯: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伟诉被告马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结算车辆维修工时费400元,零件(空调压缩机)费用960元,材料(冷媒、冷炼油)费用240元,共计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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