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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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查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744958元(2022年12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2)宁0402民初7050号

杨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杨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402民初7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建强向原告王建军偿还借款38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建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城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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