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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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723号

蒋英杰:

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英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蒋英杰签署的编号为CNZKHP002019144036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2.确认编号为CNZKHP00201944036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租赁物:车辆型号为SX4250X3LCY的牵引车1台(车牌号:宁AE1607、车架号LZGJLG844KB013717)及车辆型号为LA99FRC35K0NFS052的仓栅式半挂车1台(车架号:LZGJLG844KB013717)的所有权属原告所有,判令被告办理过户手续;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编号为CNZKHP002019144036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311409.5元,违约金44407.26元,逾期利息54580.89元,以上共计410397.65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32号

徐韶辉、宁夏嘉懿天鸿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韶辉、宁夏嘉懿天鸿工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编号为CNZKHP002020245402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216323.6元、逾期利息18836.37元及违约金34571.78元,共计269731.75元;2.被告一在未履行完毕本诉求第一项付款义务前,请求确认编号为CNZKHP002020245402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的租赁物,登记在被告二名下的型号为QCC4253N664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台(车牌号:宁CF0905发动机号:13N3Q3K30707,车架号:L584C4N95KD007375)的所有权属原告所有,如被告一未能按期付款,原告可就登记在被告二名下的租赁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变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原告可就被告一追偿;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0)宁0104执4537号

张福忠、王淑萍: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福忠、王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0)宁0104执453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淑萍提供抵押的其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景墨家园173号楼4号营业房以清偿债务,并定于2023年4月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5月3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508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2023年5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本院将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court item.htm?spm=a213w.7398554.courtTabs.1.29erWq&user id=2469066502,户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逾期未到,则视为你们放弃选取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选取拍卖机构的权利,将由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单方选取评估、拍卖机构(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董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原告款项574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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