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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公告

宁夏通达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现已生效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19)宁0303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3民终1093号民事判决书,贵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3180097.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240元、鉴定费52256元,合计金额为3264593.3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目前,贵公司尚未履行上述判决书。2022年6月21日,本公司与案外人袁文东(身份证号码:642126197212201034)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将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案外人袁文东,故此,请贵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直接向袁文东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袁文东也有权以自己名义向贵公司主张上述权利,并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债权转让内容已多次以邮寄方式通知贵公司,均被拒收,故以本公告方式告知贵公司。特此公告。

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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