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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马东:

你方租赁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本单位)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865号本单位院内南端小二楼营业房的租赁合同已经各方协议解除,根据你方与本单位达成的最新意向协议,位于上述营业房内的厨具设备归你方所有,你方应立即搬走该厨具设备并腾退本单位小二楼营业房。但截至目前,你方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且已无法联系。故此,本单位正式告知你方如下:1.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主动联系本单位,签署意向协议并立即搬走上述厨具设备并腾退本单位小二楼营业房;2.如你方不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本单位将依法处置你方留置于小二楼营业房的厨具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以及法律后果均由你方承担。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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