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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起诉索要工程欠款遭反诉

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很多工程合同施工方在履行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却不能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足额拿到工程欠款。施工方要维护自己的利益,首先要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防止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要遵守项目工地的管理规定,防止违反管理制度被罚款造成损失。

案例回放

2019年4月,原告宁夏某工贸公司与被告宁夏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防火门及防火卷帘供货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开发建设的中环大厦图纸范围内的所有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门等进行供货安装,合同还对工程内容、工期、合同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了供货及安装,于2019年12月26日向被告交付了案涉工程所有防火门钥匙,2020年4月30日经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中环大厦及外幕墙装饰工程”整体进行消防验收,综合评定为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原告完成工程总造价款120万余元,被告于2019年10月以房抵顶工程款58万元,下剩64.7万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提出反诉,涉及原告违反开工时间及施工质量中存在瑕疵、违反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的罚款应从欠付款项中抵扣等具体内容。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50.6万元。

(案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发包人应全额支付施工人的工程价款。本案原告按合同价款提起诉讼标的64.7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50.6万余元。这表明原告对被告应足额支付欠款的期待利益并未得到满足。但这并非法院判决不公。

原、被告签订的《防火门及防火卷帘供货安装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庭审中,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工程结算数额为120万元。因案涉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为案涉工程结算价款的5%即60256.16元,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时间尚未届满,原告撤回了该项诉讼主张。同时,被告提出其自行采购的闭门器及安装费3.8万元应从欠付款中扣除。庭审中,双方对通过房屋抵顶方式支付工程款57.9万元的事实无异议。法院最终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27549.07元。

项目施工中,施工方除了遵守施工合同,还应遵守施工现场项目管理办法,这属于施工合同的延伸组成部分。本案被告反诉时提交了5份《工程罚款单》,证实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缺席会议、施工材料出现质量瑕疵及安装不到位等情形,依据《中环大厦项目管理办法》对其合计罚款2.15万元,要求从欠付款中扣除。原告表示不知情、不认可。但被告是在监理公司的确认下给予原告罚款,法院认为这实质是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的惩罚性违约金而予以采纳,故判决从被告欠付的工程款中抵扣2.15万元。

(张慧 钟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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