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宁0106执3405号
王存涛、杨成军、王建红: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存涛与被执行人杨成军、王建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青岛志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事项为:“变更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青岛志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8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07办公室领取申请变更的裁定书。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