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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魏文韬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案字【2022】1230号),已于2023年1月6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裁字【2023】64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3办公室,电话:8307485)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书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份工资共计叁仟壹佰柒拾元叁角贰分(3170.32元)(申请人月平均工资4309.66元/月÷21.75天×16天);三、自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贰万柒仟肆佰肆拾叁元壹角贰分(27443.12元)(申请人月平均工资4309.66元/月×6个月+申请人月平均工资4309.66元/月÷21.75天×8天);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