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城建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蔺自连、张伟、张学文、陈莉娜、赵丽平、宁夏新银河仪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夏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蔺自连、张伟、张学文、陈莉娜、赵丽平、宁夏新银河仪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宁夏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下列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1.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虹桥颐居苑1号写字楼2-7层、15-17层共9套商业用途房地产,总建筑面积为15614.64平方米。(包含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亦包含定着于房屋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未包含房屋内外可移动的家具、器具、家用电器等)。部分房产已设定租赁权,但未提供租赁合同。2.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虹桥颐居苑6号公寓楼3-9层、10-13层、14-17层共240套公寓用途房地产,总建筑面积为13289.4平方米。(包含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亦包含定着于房屋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未包含房屋内外可移动的家具、器具、家用电器等)。部分房产已设定租赁权,但未提供租赁合同。3.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虹桥颐居苑1宗商住用途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贺国用(2014)第60042号的剩余土地,使用权面积9850.54平方米,剩余年限:住宅59.3年,商业29.3年)。该宗剩余土地使用权拍卖仅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设定规划条件必须以《虹桥颐居苑规划总平面图》设计规划利用为前提。本次拍卖为整体拍卖,按标的物的实际现状进行拍卖,本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上述标的过户将根据贺兰县不动产事务中心出具的《关于虹桥颐居苑土地分摊情况的回函》以及《关于贺兰县虹桥颐居苑1#、6#楼是否具备办理初始登记条件的回函》办理。拍卖成交前欠缴及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全部由原产权人承担;拍卖成交后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4月15日10时至2023年4月18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31300000元,保证金:13000000元,增价幅度:500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一、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宁夏嘉德拍卖行0951-6989609、吴经理17795272802、监督电话:0951-3803872;二、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4月10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城建机械材料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