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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宁0122执2238号

李刚、张伯康、艾玲:

本院执行的(2021)宁0122民初1831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刚、张伯康、艾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伯康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兴水路1号绿地21商城C区17号楼A14号(产权证号:2013020481)、C区17号楼A15号(产权证号:2013021850)、C区17号楼A16号(产权证号:2016006103)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122执223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1)宁0122执2238号通知书,通知你于2023年4月6日上午10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确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4月13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3年5月15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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