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刘晓梅) 自2021年12月1日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实施以来,固原市中级法院严格按照《意见》要求,着力构建公正规范、公开透明、高质有效的审判机制,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从程序上确保案件公开透明,以公开促公正。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后5日内,一律通过互联网公示罪犯情况,开庭案件一律通过互联网发布开庭公告,裁判文书一律通过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对三类犯罪及检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案件,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案件审理,全程接受监督。
从实体上严把案件质效关,以实质化促公正。依法从严把握裁判尺度,不断强化实质化审理。一是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庭前,严格审查刑罚执行机关移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要求提供证人名单。庭审中,围绕罪犯实际服刑表现、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等证据逐项举证,管教干警、同监室罪犯、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人员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现实表现出庭作证,检察机关质证后发表意见。对庭审中相关证据存疑的,庭后进一步调查核实,实现实质化审理目标。二是严格控制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及减刑幅度。在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时,严格审查刑罚执行起始时间、上一次减刑时间,同时,对罪犯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情节,在减刑、假释时充分予以考虑。三是严格把握减刑案件“确有悔改表现”和假释案件“假释后没有再犯危险”的实质条件。对有经济能力但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罪犯,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得减刑、假释。四是对考核计分符合条件的罪犯、在综合考察犯罪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履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后,依法裁定是否准予减刑、假释以及最终减刑刑期。
从制度保障上加强沟通,以共识促公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固原市检察院、固原监狱定期召开座谈会,对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会商,统一事实认定和法律政策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