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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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贾佳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宏基·月湖湾A-4幢3单元1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贾佳名下位于贺兰县宏基·月湖湾A-4幢3单元1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4月3日10时至2023年4月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477000元,保证金:70000元,增价幅度:4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5054377,监督电话:0951-3803893。如第二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3月28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693号

马克军、徐丹: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长明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克军、徐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6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追加被告马克军、徐丹为(2022)宁0104执615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马克军在6000万元、徐丹在4000万元范围内对宁夏华沃环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被告马克军、徐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694号

马克军、徐丹: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长明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克军、徐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6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追加被告马克军、徐丹为(2022)宁0104执615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马克军在6000万元、徐丹在4000万元范围内对宁夏华沃环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被告马克军、徐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745号

胡伟:

本院受理的宁夏银川市融汇源乡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与王建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胡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利息38104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支付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之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暂合计71104元;2.依法判令被告王建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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