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张晗) 张某和刘某系邻居关系,但素有嫌隙。2022年11月的一天,刘某为泄愤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发送涉及张某家人隐私等具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张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某侮辱的违法行为成立,给予刘某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民事赔偿部分未协商一致,张某将刘某诉至青铜峡市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任何人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均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利用互联网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在微信群里发表对张某蔑视、贬低的话语言论,在主观上具有对张某的名誉进行贬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张某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刘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向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经办案人员耐心释法,刘某服判息诉,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深表懊悔,并积极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