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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81执629号

吴继禹、张玉风、张洋、周建、宁夏银川特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继禹、张玉风、张洋、周建、宁夏银川特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张洋名下位于吴忠市明珠路特地商业广场B段B3号房屋(产权证号:00046802);被执行人周建名下位于吴忠市明珠路特地商业广场B段B6号房屋(产权证号:00048196);被执行人宁夏银川特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忠市明珠路特地商业广场D段D9号(产权证号:00059797)、G段G1号(产权证号:00059786)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现我院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评估拍卖通知书、风险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公告通知你们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10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7号对外委托鉴定窗口选取评估机构,如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请你们于2023年5月15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大厅领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报告,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报告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如逾期本院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则视为对该评估报告没有异议并视为送达。请你们于2023年5月15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大厅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王爱军、吴春芳:

本院受理原告雍淑琴与被告王爱军、吴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爱军、吴春芳支付原告雍淑琴借款本金3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迎水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张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亮与被告张学军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学军向原告张明亮支付2010年至2022年抚养费142500元(按照每月1000元自出生暂计算至起诉日),并按照每月1000元抚养费标准自起诉日支付原告张明亮18周岁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迎水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何太伟:

本院受理原告何太江与被告何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31480元(以1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2年5月25日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核减已支付2万元)共计141480元,2022年2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迎水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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