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6执6311号
齐兴华、敬菲:
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齐兴华、敬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106民初1140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齐兴华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南区25号楼2单元1102室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公告通知你们于2023年4月9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室选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5月9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214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于2023年5月24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如无异议于2023年5月9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214室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本院将按照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在淘宝网进行拍卖。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异67号
曹磊、冯晓波:
本院在执行四川新筑智能工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银川众合新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新筑智能工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请求:追加曹磊、冯晓波为被执行人,并对银川众合新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听证会传票、廉政监督卡、涉养老诈骗线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96号
邓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郭成学与被告邓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7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承担共同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佳岐: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与被告张佳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病案复印费、护理用品、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113992.6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22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