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学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江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何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万顺房产中介服务部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何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万顺房产中介服务部违约金152元,赔偿损失800元,合计952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14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1号
陈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曾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7280元(月利息0.6分,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04号
黄自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龙平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5580元(暂从2021年4月2日计算至2022年11月16日,593天×120000元×0.0005=35580元),一二项合计155580元;3.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