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臣斌
电信网络诈骗是我国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在一些披露的典型诈骗案件中,竟然有大学生参与其中。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大学毕业后,通过正规网络招聘平台应聘到某“控股投资有限公司”。经过短暂培训,被安排的工作内容是:使用公司提供的微信名、微信号,以投资成功人士的形象广泛添加微信好友,然后选择小有成就或积蓄较多的异性客户,一边嘘寒问暖,一边晒出奢华生活图片、视频,取得信任后,露自己富有的原因是投资了某股权或期权。当目标客户开设账户后,则转交下个环节的同事继续对接。王某入职3个月后,对自己从事的工作感到不安,遂主动离职。一年后,该公司诈骗案发,王某被抓获,检察机关以诈骗罪从犯将其提起公诉,量刑建议有期徒刑3年(未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万元。
辩护观点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刚大学毕业,急于找到工作,缺乏社会经验和鉴别力,被利诱入职形象良好的某“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在从业之初,王某以为自己从事的是正当合法的职业,并不知道公司提供的职位有虚构、隐瞒真实交易行情的情况,因而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难以认定其为从犯。王某从业中隐匿真实身份、吹嘘投资效益等一系列“话术”,更多属于道德评价范围的表现;当他意识到公司存在问题、从事的工作可能涉嫌欺诈时,及时主动离职。纵观全案,王某的主观恶性不重,社会危害性较轻,对刚刚跨出校门走向社会的大学生不慎涉嫌参与电信犯罪行为的,建议首先考虑以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赔偿损失等从轻减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律师说法
刚走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因急于找工作、受到高薪诱惑、缺乏辨别能力而涉嫌犯罪。对此,一方面,全社会应当指导、帮助大学生更好地就业,对合法求职、误入犯罪团伙的初犯大学生,司法机关应避免机械套用法律,本着教育为先的目的通过认罪认罚的方式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初入社会的大学生一定要谨慎求职,应全面了解所入职的公司各工作环节。一旦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果断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