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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初16645号

银川市星怡达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宁夏星海建科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宏强文化传媒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银川市星怡达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6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宏强文化传媒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银川市星怡达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宁夏星海建科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31951元,并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为标准,支付231951元自2021年8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77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宏强文化传媒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银川市星怡达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2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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