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民初950号
宁夏集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殷淑勇、宁夏西部绿野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黄卓坚、久安高新电气(宁夏)股份有限公司、殷小勇、陈淼、李英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恒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宁夏集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为其在宁夏银行西塔支行代偿借款本金20000元,向原告支付代偿期间利息308.16元(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暂计算自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2月5日共38天),合计20308.16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支付利息自2022年12月6日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殷淑勇、宁夏西部绿野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黄卓坚、久安高新电气(宁夏)股份有限公司、殷小勇、陈淼、李英杰对被告宁夏集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及代偿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执2186号
杨雪儿:
本院在执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杨雪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雪儿未能按本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6民初7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杨雪儿继承王榕的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315号民生城市花园民生园9号商住楼二层6号营业房(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1064120号)房屋予以评估,进入评估程序。现向你公告通知本院定于2022年4月15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室公开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2年5月15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201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你于2022年5月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岀异议则视为放弃异议权。请你于2022年6月2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芳与被告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魏克雄、卜春芳: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魏克雄、卜春芳、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137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