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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执异79号

沈闯财、杨世珍、杨世雅、汪巍、张立宣、郭晓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通顺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银东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海通顺达工贸有限公司请求:追加沈闯财、杨世珍、杨世雅、汪巍、张立宣、郭晓军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听证会传票、廉政监督卡、涉养老诈骗线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755号

宁夏塞江虹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宾利工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终止原、被告于2020年7月1日所签的租赁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洗涤费13556元;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鞋款13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不在原址办公,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848号

柴元东:

原告周静与被告柴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柴元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静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6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础,按年利率3.65%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柴元东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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